(一)遵守国家制定的科研行为法律及规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加强科研道德自律。
(二)坚守学术诚信,反对学术浮躁、浮夸,尊重事实,树立良好科研风尚。
(三)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五)科研人员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6、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六)鼓励举报科研不端的行为。举报人将受到法律和人道的保护,举报内容在未调查结案之前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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