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重点实验室 编辑:重点实验室 时间:2022-04-051、公共卫生学院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均需登记在册,所有仪器设备的账、物、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报废相关事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参数和维修等资料的保存与建档需要专人管理。每件建档的仪器设备应贴具有条形码的标签。
2、中心对全校师生开放。在预约的基础上,应优先服务公共卫生学院的老师。
3、进入中心使用仪器设备目前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4、所有仪器设备未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调换其位置。
5、本中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若特殊情况需借出,须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仪器设备转出,需主管院领导审批。
6、使用仪器设备前,实验人员必须事先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仪器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外来人员使用仪器设备之前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中心相关负责人同意和培训后,才能使用仪器设备。
7、未经许可,严禁将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带出中心;同样,未经许可,也不能私自将非本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带进实验室。允许带进中心的仪器设备与物品由中心统一指定放置地点,物主或借用人负责保管。带进或借来放在中心的仪器设备,中心将统一管理,所有实验人员享有同样的使用权。
8、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为共享资源,未经中心同意和学校审批,任何人不得在本中心私设实验室或独占仪器设备的使用权。
9、本中心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保持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对存放仪器设备的环境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10、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校调修复,并做好记录。
11、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做到随时保养,定期检修检测。各种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故障、损坏等情况均应及时向本中心汇报,并由本中心主任做出处理意见。未经本中心主任许可,不得擅自维修或拆卸仪器设备。
12、由于超过使用期限、陈旧落后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无法修理或修理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合算的仪器设备,可按照《桂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例申请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