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2022-12-19 教育发展基金会
目录
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财务运行,确保基金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基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 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和《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的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重大财务事项等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第四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管理各项财务工作。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处的指导。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每年3月31日前,提请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经费收支决算及资金运作情况;
2.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方案;
3.财产清册(含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有关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须经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基金会应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赠,均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据捐赠协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接受捐赠物品,应合理确定入账价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批准方案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帐户。
第十八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1.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2.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4.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一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者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执行,由基金会秘书长及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在基金会账户上开支。
第二十二条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出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调整应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办理程序:五仟元以下(不含五仟元)须经秘书长审核;五仟元至五万元(不含五万元)须经副理事长审核;五万元及以上须经理事长审核。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
1.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2.当天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及保留帐外公款,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3.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支取现金。
4.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取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5.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2.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3.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4.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2.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实物登记簿或实物保管卡片。
3.固定资产要分自用固定资产(办公用),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性、出租经营性)进行明细核算,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关注经营收益。
4.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期提取折旧。
5.财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存货管理
1.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
2.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根据盘点的结果,经理事会批准后以公允价值确认当期收入或当期费用。
第八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汇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2.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款入账及结汇手续。
3.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后,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4.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九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方式: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股票、基金、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信托投资等合法方式。
第三十条 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对外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会总资产的20%。
1.对于银行存款,秘书处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
2.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可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选择运作。
3.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须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资金运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支票管理
1.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2.支票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并根据基金会的业务需要签发。
3.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三十三条 捐赠发票
1.基金会的一切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捐赠发票。
2.捐赠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集中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3.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4.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者的检查及监督。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需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发展;
(二)有利于学校“三全育人”项目建设,推动人才培养工作;
(三)有利于整合学校各种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和规划;
(二)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计划,实现目标;
(四)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五)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校友、校友企业或相关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项目:
(一)学生成长项目:设立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和人才培养合作等项目,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二)教师发展项目:设立奖教金、科研激励基金、讲座教授基金、学术交流(基)金等项目,用于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教师追求卓越,吸引人才,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加快学校发展;
(三)人才学科发展项目:以捐赠者命名的特聘教授岗位、学科建设基金;
(四)科研创新项目:设立科学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校企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助推等项目;
(五)艺术体育项目:设立丰富校园文艺体育活动等项目,包含校园音乐剧、校史话剧、大学生乐团、艺术团、校庆周期各项文艺体育活动等项目;
(六)弘德善医讲堂项目:设立公益课堂、培训、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项目;
(七)文化建设项目:设立以校园精神为主要特征的文化建设项目等,通过项目活动,培育师生的感恩文化,提升塑造道德情操,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八)校园建设项目:设立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
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实验室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仪器设备等项目;
(九)校友工作专项基金:设立用于奖励为校友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资助地方及专业校友分会组织和开展校友工作等项目,加强学校与广大校友之间的感情联系,促进学校校友会能更好地践行联络校友、服务校友、实现校友与母校共同发展。
(十)社会公益项目:设立用于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等项目,通过项目活动帮助有需要的人士,为乡村振兴等公益事业发展做贡献;
(十一)二级学院(系、部)及附属单位发展基金:依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支持二级学院(系、部)及附属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等项目,用于帮助办学,促进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发展,为办学、助学开展提供资金支持。
(十二)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对社会捐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部门是项目与筹资管理部,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项目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或某个项目,或者某个二级学院(系、部)及机构。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学校需求及业务范围,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三)新项目立项及进款
1.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外联络捐赠,有捐赠意向后,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捐赠协议草案、项目章程或管理办法草案(电子文档格式),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确定捐赠协议及项目章程或管理办法最终版本,反馈给相关单位,并以基金会名义签订最终协议(捐赠协议甲方须由捐赠者亲笔签字;如果捐赠方为单位则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乙方须由教育基金会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项目章程或管理办法原件一份交捐赠单位(人),一份留基金会秘书处存档。
2.如果捐赠协议中只指定用途但没有明确各项用途金额的,还需报送项目预算(经捐赠方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相关单位讨论通过盖章)。预算原件由基金会秘书处存档。
3.捐赠款到账后,项目经办人填写立项申请表,秘书处将协议及立项申请表及拟写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做审核并留存。
4.财务部审核入账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发票。
(四)已立项项目再进款
已立项项目,捐赠款到帐后,基金会财务部通知项目经办人到财务部认款,填写相关单据。财务部审核入账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发票。
第八条 项目的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可由基金会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或与学校相关单位协商后确定或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程序委托第三方担任;
(二)项目管理流程做到执行有预算,有监管、有验收,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及预算;
2.根据计划预算实施项目;
3.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
4.做好项目验收及结题总结工作;
5.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报项目与筹资管理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秘书长或者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与筹资管理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定期向项目与筹资管理部汇报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项目与筹资管理部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执行方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验收管理,具体方式有:
(一)项目执行方在项目执行完毕的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的验收材料,并上报项目与筹资管理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二)项目与筹资管理部收到项目执行方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采纳会议评审验收方式或现场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与筹资管理部按项目合同约定具体组织。
(三)项目实行决算管理,项目结束时,项目与筹资管理部将根据需要,联合财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财务情况专项审计。
(四)验收完毕,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相关结项材料,并在项目验收结束后30天内向项目与筹资管理部递交项目执行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及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
(五)其他
1.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定期与捐赠单位(人)沟通联络,确定本年度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评审奖项,明确各奖项的评选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和金额,以发文的形式向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校内相关单位通报。
2.奖助学金、奖教金评审后,基金会秘书处督促校内相关单位提交评审表、获奖学生的生活照和获奖感言等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项目完结后,项目与筹资管理部将完成执行报告,报秘书长同意(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后主动公开执行报告。
(二)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执行报告将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提取管理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金会作为执行方的,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7%~10%;
(二)基金会仅负责项目监管评估(含财务监管、项目执行进度
监督),不直接执行的,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4%~6%;
(三)基金会仅需提供平台支持的,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1%~3%;实际提取标准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在以上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暂停项目实施,直至撤销资助。对不合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3月版)
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基金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的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统一归档。
第二条?基金会档案管理范围是指本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已办结或暂告一段落,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资料。主要有:
1.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发来的与基金会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等资料;
2.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音像等资料;
3.本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资料及各种音像资料;
4.本会年度计划、总结、工作报告等资料;
5.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
6.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7.本会年检、评估、考核、选举、评优、荣誉证书等资料;
8.本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9.本会成立、更名、启用印章、制(修)订章程等资料;
10.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11.本会重大资助、重大公益、重大募捐项目等业务活动从策划、立项、实施、结项、总结的完整资料;
12.本会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名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名册;
13.本会与有关单位、组织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
14.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资料;
1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凭证性的资料。
第三条?本会上一年度所有档案应于次年三月前整理归档,存放于基金会档案室(盒),特殊、重要资料根据需要或有关规定可由桂林医学院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四条?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资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编制索引,并忠于职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查借阅档案要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条?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理事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陪同。???
第六条?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聘用与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基金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章聘用规定
第四条??聘用手续。
(一)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聘用岗位职责、条件和人数,并在基金会网站、桂林医学院网站和相关人才招聘媒体发布信息;
(二)应聘者通过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单位主持的初试、复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等程序,确认合格后,基金会秘书处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入职;
(三)正式上岗之前,必须提供医院的健康证明,发现身体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五条??试用期规定。
新员工被聘用后,试用期根据合同聘期确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试用期届满,经基金会或基金会所委托单位考核合格者,于试用期结束后次日转为正式聘用。
第六条??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基金会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工作业绩是其聘用或晋升的最主要依据。
第七条??合同到期,如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到期终止。
第八条??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聘用管理
第九条??所有聘用人员均参照桂林医学院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保守工作秘密;
(二)维护基金会荣誉,不做任何有损单位声誉的行为;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五)与其他员工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六)在工作场所着装整齐、举止有度、礼貌规范。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可提前3日向秘书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综合部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基金会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员工业绩考评
(一)实行员工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员工转正定级、续聘、晋升、提薪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五章 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公益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级、各类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培训,提高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培训学习和业务培训学习。政治培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章程以及时事政治等、上党课等。业务培训学习包括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慈善组织与基金会各项管理规定及业务范围、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理等。
第十六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以分散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工作人员须按照计划参加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参与培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须报请秘书长同意。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与教育厅、民政厅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工作人员全年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次数不得低于4次。
第六章工资与待遇
第十八条??除特别约定的情况外,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二十条??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和妥善管理,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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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现有印章及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现有印章两枚,分别为“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公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基金会法人或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六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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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印章的使用范围:(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书、聘书、奖状、证件、通知书等;(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开具的各种证明或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基金会应对印章使用的时间、用途、使用人进行登记。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
第十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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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三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四条?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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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学校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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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3.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四条?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具体流程为:
1.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相关审核;
3.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第五条?基金会要严格管理志愿者队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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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志愿者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策划、实施志愿服务项目等。
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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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5.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6.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8.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有关志愿者管理的规定;
2.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半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3.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4.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6.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进行志愿者服务活动之前必须与基金会签订《活动安全责任书》;
8.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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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第十二条?志愿活动服务范围包括基金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校友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等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3.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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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五条?每年视情况开展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情况,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
2.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3.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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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基金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基金会注销登记;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超出基金会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二条?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起草请示报告材料,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或者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资助、重大公益、重大募捐项目等事项;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情况。
第六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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