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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5文章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作者:科学实验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贯穿到全部环节。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事故分级和追责办法

第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校内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故意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管制类化学品的;

4.其他违规、违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实验行为。

(二)一般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1 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较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 3 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严重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 1 人(含)以上重伤或死亡,或 10 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六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七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通报批评,不得评奖评优;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通报批评等。

第八条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等;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通报批评等;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九条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等。

第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等。

(四)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理:根据工作履职情况,给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四条 对于拒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三章 责任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监管责任。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完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应急、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追责方式和对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上述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责任追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追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追责权限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保卫处执行。

(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人事处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事处、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追责程序及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方式等,报学校研究确定处罚方式。

第二十三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如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二十五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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