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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医学院教学排课、调(停)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作者:教务科
  • 编辑:陈素一
  • 发布时间:2024-12-19

桂医教〔2024〕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作为教学的基本形式,是教学活动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为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巩固教学中心地位,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合理调配教学资源,安排教学时间而制定的教学运行方案,是学校组织课堂教学、实施教学运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一经正式排定,除学校根据重要工作需要安排进行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任课教师因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原定课程表规定的授课任务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停)课。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是教师的最基本职责,任课教师遇到教学任务与其他工作冲突时,应优先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排课

第四条 排课是根据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对课程教学运行作出的安排,是教学运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立稳定教学秩序的基本保证。

第五条 排课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统一布置排课工作,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指导、审查、协调和总结。各二级学院(系、部)根据教务处统一部署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排课应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学时、学分和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

第七条 课程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统筹考虑课程性质、教学资源、教师以及学生时间等相关要素,要坚持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原则,尽可能使学生保持良好的课堂学习效率。

第八条 排课基本原则:

(一)每周二下午为教师学习和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

(二)体育课原则上不安排在上午1-3节。

(三)理论课原则上按2-3学时/次安排,同一门课程一天内一般不超过3学时连排;实践(实验)类课程确需连续时间排课的,一般最多可按8学时/次连排。

(四)应合理安排理论与实践(实验、见习)教学环节,切实做到先理论后实践(实验、见习)。

(五)在安排合班上课时,应首先考虑同一专业平行班级,除通识教育课外,一般不得将不同培养层次的班级合班上课。

第九条 排课工作流程: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教务处于每学期期中下达下学期教学计划,各开课二级学院(系、部)核对教学计划。

(二)教务处正式下达教学计划,组织各二级学院(系、部)编排课程表,并在期末考试结束前发布下学期课程表。

(三)各教研室根据校历、教学计划、教务系统中已安排的课程表以及教学大纲,于学期结束前在教务系统完成教学日历的录入、提交及审核。

第十条 课程表内容应包含:学生专业与班次;课程名称(包括理论课、实验或见习课);授课时间、地点和必要的说明等。

第三章  调(停)课

第十一条 课程表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和授课计划授课,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调(停)课。

第十二条 教师任课期间,必须以教学工作为主,其他工作应服从教学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学习、参加会议和学术活动等。但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突发特殊情况,有充分理由的,方可申请调(停)课。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申请调(停)课一般应提前三天以上在教务系统提交申请,调(停)课申请必须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照原定课表上课时,应首先由教研室主任安排承担同一课程的其他主讲教师代课,使原上课时间、地点、内容不发生变动,尽量不要调整课表。

第十五条 全校性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由教务处、院办协调后经主管校长批准,统一安排调(停)课。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允许调(停)课:

(一)开学第一周及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二)班级一般性活动、会议、游览等与上课时间冲突的。

(三)教师兼任校外讲座、活动等影响本校授课的。

(四)教师上课当天提出申请的(突发事件除外)。

(五)教师申请调课的时间与学生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

第十七条 调(停)课手续办理,遵照“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申请调(停)课程序为:

(一)教师在教务系统提交调(停)课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因病或因公出差者,需提供有效证明)。

(二)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教师联系确定上课场地,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八条 教师因为突发疾病或其它客观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办理手续的,任课教师负责在课前及时通知学生,并于两天内补全手续。

第十九条 调课类型

(一)更换授课教师:在原时间、地点,同一内容更换他人授课。

(二)更换授课时间:将原授课时间更换到其他时间。

(三)更换授课地点:将原授课地点更换到其它地点。

第四章  更换授课教师

第二十条 “更换授课教师”是指教师因病、因公出差、外出进修学习或其它客观原因,长期无法完成原定教学任务,须由二级学院(系、部)另行安排授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 更换授课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师因无法克服的原因,无法承担原定教学任务;

(二)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评估,该教师不具备承担该课程的教学能力;

(三)教师对所任课程要调(停)课四分之一学时以上(含四分之一学时)的,必须更换授课教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更换授课教师或停课后未进行补课的,将按照《桂林医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