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考试中心
- 编辑:考试中心
- 发布时间:2024-03-28
桂医教〔2024〕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在参加校内外各种考试时有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均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可与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者,直接给予记过处分;在处分期限内作弊者,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严重作弊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未按规定携带证件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查问的;
(2)不到指定地点进行考试、不按要求就座或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的;
(3)将关闭状态的手机、电子词典、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的;
(4)考试开始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5)在考场内或周围大声喧哗、吸烟或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9)交卷后翻阅他人试卷,在考场内或附近高声谈话,影响正常考试的;
(10)纠缠教师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11)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在处分期限内违纪者,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作弊(或严重作弊)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中翻阅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
(2)携带开机状态的手机、电子词典、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获取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偷看、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在课桌上、身体上、衣物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不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的;
(8)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9)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它作弊行为。
第六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违纪(或作弊、严重作弊)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者答卷的;
(4)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的;
(5)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给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组织团伙作弊的。
第七条 考生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处分期限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九条 处分期限到期后,由学生本人向学工处提出解除申请,符合解除条件者教务处按《桂林医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修订)》给予解除。
第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及时处理,认真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和《拟处分告知书》,并要求考生在《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和《拟处分告知书》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拒绝签字,可由2名监考人员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巡视人员签字予以确认。有物证和旁证的应附物证和旁证材料,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具体违规事实,依照相关规定在学校OA系统正式行文之后,将学生违纪处分文件转交给学工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将处理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的处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桂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因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详见《桂林医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罚者,除上述相应的条款处分外,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和优秀学生的评定。
第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会将考试违纪处理情况通报相关二级学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