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广西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本科毕业学历的各类成教学生(函授班、业余班、自学考试专本衔接班等),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实行本规定时,应按标准择优推荐,严格审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好,愿意为国家、为人民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及格;函授、业余教育本科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0分(含70分)以上。
3. 英语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学校学位外语考试;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考试许可分数线。
4.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考核合格。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或任职单位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或其他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查课程补考累计超过该专业课程的20%以上。
3.学生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缓考课程(考试、考查课程)累计超过该专业课程的30%以上。
4.凡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学生毕业后,6个月内根据本规定向桂林医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交推荐学位申请者的名单。
第七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条例,对学位申请者认真审核,并开会讨论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补授学士学位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年限为专业标准学制的两倍,从招生录取当年开始计算,含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及在校学习等时间),通过重修课程及考核,达到以上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规定。
2.符合以上补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呈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予以补授学位。
第九条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在学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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