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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2021年11月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11-01作者:继续教育学院编辑: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手册


                                 



   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1月




医学生誓言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

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著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力度,严明学校纪律,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证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学习的良好秩序,把我校学生培养成为适应社会需要全面发展的高级医药人才。本着从严治校、从严治学的精神,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对桂林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修订,旨在严格学生管理,使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可行性。现将《学生手册》印发给在读学生,希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1月



      目录

  学

桂林医学院校训······························································· (1)

桂林医学院简介······························································· (2)


             第一章 教育部文件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 (10)


             第二章 学生管理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37)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48)


                第三章 学籍管理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2)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65)


             第四章 教学管理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 (69)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相关管理规定············· (73)


             第五章 毕业事宜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相关事宜办理· (86)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88)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档案的发放和管理 (92)


             第六章 办事指南

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办事指南····················· (94)

桂林医学院成教学生学费缴费方式····························· (95)


 


 桂林医学院校训 

                      弘德善医

桂林医学院校训确定于2006年。“弘德善医”体现四层意思:

一是体现现代教育本质和党中央提出的“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和医学院校特点,医为仁术,医德高尚的要求;

二是体现我院广大教师和医务人员积德行善,救死扶伤的善良行为;

三是体现一代又一代桂医学子刻苦学习,追求真理,努力攀登医药科学技术高峰的雄心壮志;

四是体现桂医人立足本职,服务基层,为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病痛而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



 桂林医学院简介

桂林医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被誉为“闪耀八桂的医学明珠”。

桂林医学院创建于1935年,前身为广西省立桂林高级助产护士学校,是全国建校历史较早的医科院校之一。1958年学校升格为桂林医学专科学校,1987年升格为桂林医学院,1993年获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2006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列为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2015年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校1996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6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优秀”等级,2016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有乐群、东城、临桂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338亩。设有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药学院等25个学院(系、部),9所附属医院、24所临床教学医院。有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及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设有临床医学、药学、生物技术等25个本科专业和4个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目前拥有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各级各类学生近3万人。

学校有教职工及医务人员6400余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47.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占70%以上。教师中有硕士生导师563人,博士生导师26人。

学校拥有全职国家“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项目”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广西“八桂学者”“八桂名师”、广西优秀专家、广西教学名师、广西优秀教师等知名专家学者170余人次。学校还聘请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内外著名学者作为客座教授等。

学校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自治区级重点专业、自治区级优质专业、自治区级特色本科专业、自治区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专业、广西高校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广西本科高校特色专业及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中心)建设项目、广西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及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等项目共30个(项)。有广西重点学科7个,广西一流学科(培育)2个,临床医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行列。有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广西重点实验室、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广西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平台26个。建有自治区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基地。

学校近5年共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544余项,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30余项,国家专利授权274项。发表学术论文4200余篇,ESI高被引论文总数位居广西高校第4位。根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我校2015年、2016年连续跻身中国大学最具影响力学术论文排行百强榜。学校主办的《华夏医学》是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网》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全文上网期刊、美国化学文摘收录期刊和广西优秀科技期刊。

学校以质量工程为抓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内涵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两个专业已进入广西本科第一批招生。学校先后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43项。学生在全国及自治区级各类技能比赛中成绩显著,在首届全国护士(英语)执业水平技能竞赛中获团体总成绩冠军和两个单项第一,在全国医药院校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生实验技能竞赛中有8个项目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在全国医学院校医学生临床技能大赛总决赛中多次获得全国二等奖和三等奖,在全国大学生英语能力竞赛(NECCS)中获得特等奖。近年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平均通过率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护理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平均达到98%以上,学校连续十五年评为“广西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突出单位”。

学校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开放病床2600余张,年门诊量215万余人次,年住院患者12万余人次,年手术量4.8万台次,是桂北及周边地区的医疗中心。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国家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全国县级医院血液净化培训基地、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国卒中中心联盟单位、中国胸痛中心认证医院、广西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中心及桂林诊断中心、广西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桂林分中心,获评为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示范单位、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全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优秀医院和示范医院、自治区“十佳医院”等。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是全国第一批中国房颤中心认证单位、全国第三批中国胸痛中心认证单位、首批全国乳腺癌规范诊疗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国家高级卒中中心单位,是国家爱婴医院、自治区文明单位、桂北地区唯一航空医疗救援备勤基地医院、桂北地区唯一毒蛇咬伤救治中心、国家分娩镇痛试点医院及桂林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桂林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是广西区内第二所、桂北地区第一所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口腔医院。

学校成立广西桂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学校教职员工、广大校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捐赠,用于支持和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中,学校1973级校友、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蒋仁生以个人名义捐资5000万元建设新校区图书馆,是广西高校迄今为止金额最大的个人单笔捐款,该项捐款被列入《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澳大利亚、越南、泰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或机构建立了校际友好与合作交流关系。

桂林医学院建校86年来,恪守“弘德善医”校训,以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己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推进内涵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加强国际交流和文化传承,为实现建设“特色鲜明、在国内外有良好声誉的医科大学”目标而努力奋斗!

                                                                  (数据截止2021年3月)




       第一章 教育部文件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生管理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业余、函授等学习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 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桂林医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行业创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社会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及发放荣誉证书。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表彰、奖励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 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根据《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相关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按《桂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对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桂林医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办法按《桂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学院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收费管理政策及物价标准,依据《桂林医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学费收缴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学生收费工作严格执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生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收费后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向学生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班主任为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条 学生缴费一律通过学校指定的账户和统一缴费平台进行。通过指定银行、支付宝、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缴费,任何个人及教学点不能私自收取学生学费,违者学校将追究相关教学点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缴费管理细则

(一)新生注册缴费规定

新生注册时,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第一学年3月20日以前)和缴费方式进行缴费,报到注册时需提供缴费凭证方能注册。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逾期未缴费注册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在教育部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学籍。

(二)学年注册缴费规定

关于在籍学生的缴费要求。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3月20日以前)将学费足额缴纳进学校指定账户。未按期缴清本学年学费者,按《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将休学至下一年级,学校不予中途办理学年注册及开通网上授课权限。每学年开学后由财务处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学生缴费收据,以此作为学生学年注册的凭证。

(三)毕业生缴费规定

毕业生在进入毕业实习阶段前必须缴清学费,否则不得进入毕业实习综合考核,不准予毕业。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休复学缴费规定

已缴清当年学费,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学生,复学时应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当年学费,不足则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复学年级的学费差额。

(五) 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提供新生信息建立学生数据库。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更新学生数据库信息。

第四条 退费管理规定

(一)学生缴纳学费因客观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点班主任签书面审查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学生科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或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凡学习时间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

(三)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私自离校、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在原有《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上于二○二一年一月重新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解释权在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月4日





                  第三章 学籍管理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教[200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必须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请假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时间自入学通知书报到日起)。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收集并核准学生的基本信息,确保录取信息与相应证件信息一致,学生现场报到时签字确认并在教学管理平台上首次登录确认基本信息。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和缴费方式进行缴费及报到注册。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逾期未缴费注册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将不在教育部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学籍。

每学年上学期开学时须缴清当年学费,并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书面申请办理缓交部分学费手续,缓交的学费须在缓交期限内交清。每学年上学期(3月20日)前未缴清上一学年学费者,将休学至下一年级。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身份复核,严防冒名顶替。复核合格者予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学籍取得正式学籍;复核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实际情况予以延期入学或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学生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须本人或委托人于报到一周内到校提供入伍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持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体状况不宜在校学习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由本人或委托家长到校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本院实行学年制,成人教育高中起点的专科、专科起点的本科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制,修业年限均为七年;高中起点的本科基本学制为五年,修业年限为八年。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其考试成绩登入学生的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记载方式、免考缓考申请程序、成绩查询方式参照《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 因工作单位变动,工作性质改变者。

(二)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具备在原专业学习的能力,但尚能学习其他专业者。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籍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由本人填写申请表,且提供与所转专业相符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或岗位证明;

(二) 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内办理。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习层次内相转。转入医学类学生按要求须具备所转入专业的执业资格;

(三)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

(四) 已批准的转专业不许转回原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 已办理过转专业者;

(二) 非第一学期者;

(三) 不同学习层次相转;

(四) 无正当转专业理由。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在本区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备案。跨省转学,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对方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转学如涉及变更学习形式或专业,则须同时符合相应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不超过学生所学专业规定学制的两年内(应征入伍者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工作原因经单位证明,一学期内不能参加面授学习达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五) 对不按时缴纳学费的欠费学生(包括办理了缓交手续但已过期限,每学年上学期3月30日前未缴清上一学年学费者),将自动休学至下一年级。

第十六条 办理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与复学须办理相关离校和入校手续,学生经批准休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休学期满。休学期满未经学校批准超过一个月不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可做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申请不能超过两次,休学时间计算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学生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复学,如无后续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半个月内的个人健康复查诊断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以后,学校视情况编入原来所在的年级或后续年级。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以退学: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二) 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与学校中断联系超过一年且未向学校说明情况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三)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按时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四) 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 未按时交纳学费,也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六) 本人意愿申请退学,劝说无效者;

(七)除应征入伍者外,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期限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要求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已交纳的学费退还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予退学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生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籍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育部学籍管理信息平台备案。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习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考勤制度。

(一)学生集中学习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

(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上课、考试、自习、实验、实习等),均实行考勤,学生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平时迟到或早退3次按一次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12学时以上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轻则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或留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请事假不允许超过一周,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补考不及格课程,补考成绩及格的可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仍有不及格者,则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的学生辍学或退学者,可向学校申请肄业,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者,若学生本人要求,可开具在校期间的学习证明。对取消学籍者,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如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须向学校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方能向教育部申报信息更正,教育部审核通过才能更正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同时,违规学生还必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六条 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备案。毕业生必须配合学校进行毕业信息和照片的采集,毕业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学历照片未通过学信网人像比对以及缺照片者,不予国家教育部学信网学历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在原有《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上于2018年11月重新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1月 1 日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广西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本科毕业学历的各类成教学生(函授班、业余班、自学考试班等),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实行本规定时,应按标准择优推荐,严格审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好,愿意为国家、为人民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按相关规定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并达到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各门课程及格,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0分(含70分)以上;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完成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衔接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及格。

3、英语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通过桂林医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考试许可分数线,均可免考学位外语考试。

4、毕业论文合格或毕业实习考核合格。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或任职单位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凡考试(含学位英语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 因未通过桂林医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如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补授学士学位,过期不予补授。

第七条 授予工作程序

(一)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填写《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 桂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毕业资格、成绩、学士学位外语成绩等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填报初审名单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桂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所作出的决议经参加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四) 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正式下文,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届毕业生起执行。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桂林医学院

                                2021年10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教学相关管理规定


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学校顺应趋势并结合实情,2020年起,开始采用线上线下的混合教学模式,同时,重新修订或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

一、 教学管理规定

1. 实行“五个统一”的要求。“五个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标准、统一教学和学籍管理。在教学过程中,各教学点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

2. 每学期期末,教务科根据教学进度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确定各年级专业层次的线上课程和面授内容。

3. 开课前教务科拟定并下发开课通知,如无特殊原因,每学年上学期课程开课时间为:3月25日至6月20日,下学期的开课时间为:9月15日至12月20日。

4. 根据教学任务要求、结合学生的学习意愿,学校每学期安排专家老师到各教学点进行面授培训讲座。

5. 学院选用技术稳定,课程资源丰富,服务体系健全的教学管理平台。对于网络教学的课程,要求学生网络(线上)学习,教学管理过程数据可记录、可监控、可评价、可追溯。

6. 只有按期进行缴费并注册成功的学生,才能获取课程学习的资格。参加课程教学视频学习完成率达30%以上,才能获取课程考试权限。

7. 课程期评成绩核算:每门课程的期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教学视频完成率和作业完成率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 50% ,视频学习完成率占 40%,作业完成率占 10%。

8. 教学点教学管理人员每两周检查、追踪、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老师的教学情况,教务科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包括听取汇报、听课、查阅管理资料、学习者座谈、调查问卷等,检查内容有学生到课率、教学效果、考试组织等相关情况,确保教学各环节规范有序,有效保证教学质量。

9. 学生毕业实习为16周(高起本为32周)。教学点根据《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实习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毕业实习鉴定表,并按规定时间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


二、重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成人高等教育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一) 成人高等教育必修课程考核补考不及格须重修,或对所修必修课课程成绩不满意,或转专业错过了同年级的课程,都可自愿选择课程重修,但是每学期选择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能超五门。

(二) 申请重修的课程原则上是同专业低年级在开课的课程。如同专业的低年级没有开课,可申请重修跨专业同层次的相同或相近课程。

(三) 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修的其他课程不冲突,原则上须跟班重修,如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修课程发生时间冲突,应征得学院教务科同意,适当免听,平时以自主学习为主、教师辅导为辅,并按要求完成作业、课程考核和期末考核。

(四)组织与管理

1. 必须是已经缴清学费,注册成功的学生才获得选择重修的资格。

2.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申请, 然后由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管理平台申请,学院教务科审核通过后学生才能重修。

3. 重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该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参与课程考核。

4. 缴费标准:重修费用(包括课程资源管理费和管理服务费)由教学点酌情收取,但每门课程不能超过100元。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考试相关管理规定


为加强考试管理,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教学质量方面更好地发挥其检测、激励的功能,促进考风、学风建设,顺应新形势,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修订并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


一、考试类型和时间安排

课程结束考试(正考)—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试,安排在每学期开课时间结束后进行。一般上学期安排在7月中旬以前,下学期安排在1月中旬以前,持续时间为10天左右。

课程正常补考—因故缓考或正考成绩不合格的同学参加。上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课期间进行。一般上学期安排在4月下旬以前,下学期安排在9月下旬以前,持续时间为7天左右。

课程毕业前补考—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缴完所有费用,因故缓考或正常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同学参加,安排在毕业前3个月之内进行。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以前,持续时间为7天左右。

学位外语统考—为校内统考,只考英语,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生,或毕业2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时间为准]且学习总年限在7年以内的学生)参加,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上旬进行,持续时间为上午9点至11点。


二、 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 申请课程免考提供的成绩和相关证明,必须是在我院开设该课程前七年内(含七年)获得的相关课程成绩。

(二) 累计申请免考课程的门数,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

(三) 申请课程免考须在该门课程开课之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课程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免考”字样。

1. 学生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课程成绩,经我院确认为同层次、同专业,与我院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可申请相应课程免考。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本)专科英语课程:

(1) 大学英语三级以上考试合格者;

(2)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专科以上(含专科)英语单科合格证书者;

(3) 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

3.  复学、留级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与应考课程相同且成绩合格者准许免考。

(五)课程免考申请程序:

l.学生向班主任提交《课程免考申请表》,并交验相关课程成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班主任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班主任将初审合格的学生材料递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等待学院审批。

4.学院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审理学生的申请,合格者将《课程免考申请表》反馈给班主任交给学生。

5. 走完线下申请程序后,班主任须在免考申请截止日期前在学院平台完成线上免考申请。

(六)实验、实习课和毕业实习等不办理免试。

(七)学生提供的课程免考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三、线上考试要求

(一)设备要求

1.考生需自备考试设备。

2.带有摄像和语音功能的电脑或智能手机均可。

3.考生在考前须提前测试设备和网络,保证考试全程设备良好、电量充足、网络畅通。

4.考试过程中设备使用要求:

(1)参加线上考试时,设备必须不允许再运行其他网页或软件,设备须处于免打扰状态;

(2)不得与外界有任何音频、视频及信息交互,在线考试房间里的其他电子设备须关闭;

(3)在线考试期间设备的摄像功能务必打开,视频背景必须是真实环境,不允许使用虚拟背景、更换视频背景;

(4)提前将设备无关程序全部关闭,特别是闹铃、音乐、QQ、微信、浏览器等易弹出窗口的软件;

(5)手机要设置为免打扰模式,避免考试中途有电话进入中断信号(在电话拦截规则中,选择拦截所有来电,杜绝其他电话呼入)。

(二)环境要求

考生须在安静的房间独立进行线上考试,减少周围环境对线上考试产生的干扰。考生需保证房间内网络信号的质量能满足线上考试的需求。考试过程中,考试房间内除考生本人外不能有其他任何人员出入。考试前考生需检查考试环境的光线,不能过于昏暗,也不要逆光,可提前通过摄像头,检查环境亮度是否合适。

(三)考生要求

1.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考试,如有任何作弊行为发生,此次考试成绩作废,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实行人脸识别和在线监考。考试过程中,系统会随机调用前置摄像头进行面部信息采集。考生务必面对摄像头,确保设备从正面完整拍摄到双手以上身体部位,便于学校远程在线监考。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试场所(视频拍摄范围),如视频监控中断超过5分钟或中断两次(每次超过2分钟)以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四、线下考试考场规则

为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障考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学生参加考试时须携带学生卡(身份证),并将证件放于课桌左上角或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二、学生应提前进入考场,间隔入座,在入座和考试过程中应服从监考人员指令,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除考试用具外,其余物品均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学生不得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学生才可交卷出场。

五、学生在答卷前,应先填写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凡不填写或忘记写以及字迹不清无法辨认者,均按旷考论处。

六、学生不准向监考教师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私自互借文具、计算器等。

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吸烟,不得开启任何通讯工具。

八、学生答卷字迹要清楚,不得在卷面上乱写、乱画;答完的试卷要翻放。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折叠好放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并清查无误后,才可退出考场。

九、学生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和其他文字。

十、学生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均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线上考试设备除外);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毀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继续教育学院、教研室、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凡有以上考试违规行为者,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课程成绩的评定和记载

(一)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种评分方式。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满分为100分),毕业实习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二)课程期评成绩核算:每门课程的期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教学视频完成率和作业完成率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 50% ,视频学习完成率占 40%,作业完成率占 10%。

(三)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在下一学期开学之后安排补考;仍未通过的,在所属班级正常毕业之前(一般为3个月之内)安排1次毕业前补考(累计不超过2次),成绩以“补考/实考成绩”记载。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由本人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班主任或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申请缓考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课程的25%)。缓考学生随所属班级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其成绩以“缓考/实考成绩”记载。

(五)不参加考试且未申请缓考的,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缺考”。

(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且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随后续年级参加考试,成绩记载为“0/实考成绩”。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考试结束,学生可在系统平台中查询成绩。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于成绩公布后15天内书面申请查询和复核,学院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答复。查询和复核期结束后,成绩进入归档管理,不得更改。



  



        第五章 毕业事宜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毕业相关事宜办理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含毕业实习成绩合格),毕业前年9月10日前必须办理如下相关事宜:

一、交清以下毕业生材料:

《学籍表》(一式两份);

《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实习鉴定表》 (一式壹份,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

二、交清全部学费;

三、提供符合学信网学历照片要求的数码照片。

四、 满足学位申请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提交《学位申请表》和《学位审定表》(一式壹份)。

*温馨提示:

1. 应届毕业生微信登录“思纽教学管理平台”学生端填写并线上签名提交毕业生材料,学生务必本人填写、核对信息,确保内容准确、真实可靠。

2. 逾期未交清毕业生材料、学费、电子照片者则延至下一届办理毕业。应届未毕业延期至下一届毕业的学生,须重新递交齐以上毕业生材料。



                  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毕业实习是医药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培养目标,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培养临床实践能力的重要过程。就读于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医学生必须经过毕业实习并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为了保证我院成人教育学生毕业实习的质量,加强毕业实习的管理,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现对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毕业实习做如下规定:

一、毕业实习目的

1.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工作作风,训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科学的方法论。

2.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发现、分析、解决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问题,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3.应有本专业所要求的较准确的有理论依据的病情诊断、临床治疗、技能操作及独立工作能力。

二、毕业实习要求

1.时间要求:

专科、专升本学生毕业实习 16 周,高起本学生毕业实习 32 周。如无特殊情况,专科、专升本层次的毕业实习时间当年的4月1日至7月22日。高起本层次的毕业实习时间为当年的1月2日至8月23日。

2.实习单位级科室要求: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或护理专业的毕业实习单位必须是医院,最低级为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计划计划生育服务站等等不符合要求。医学检验技术和预防医学毕业实习单位可以是医院(医院要求和临床一样),也可以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卫生防疫单位。药学及中药学的实习单位可以是医院,也可以是药业相关企业。

临床医学/护理学及护理专业要求轮转的科室至少为内科 、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医学专业要求至少在口腔科实习。医学检验技术要求至少在检验科实习。其他专业要求在相应或相关的专业岗位实习。

3.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及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维护实习单位的利益,在教师指导下,认真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4.在实习结束后,学生从学院的管理平台填写毕业实习鉴定表,下载打印,然后给实习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实习单位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学生实习期间政治表现,实习表现、完成实习计划情况及实习期间业务水平等方面,对该实习生做出实习综合评定。实习成绩考核,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记载。如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则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毕业实习鉴定表的要求

1.毕业实习鉴定表要求使用黑色水性笔填写,且一律不能涂改。

2.自我鉴定签名必须是本人手写签名。

3.毕业实习鉴定表由管理平台导出,必须A4双面打印。

4.学生拿毕业实习鉴定表给与实习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交给班主任审核,班主任审核无误后再交与继续教育学院。




                       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档案的发放和管理

一、毕业生档案的发放

1. 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一月将密封盖章的毕业生档案随同毕业证同时发放。

2. 各班主任(教学点)领取档案后,发给学生本人。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签名领取。如他人代领,需出具本人手写签名的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档案需要学校直接寄至学生所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请事先向学校递交盖有公章的接收档案通知,由学校将档案以机要形式寄至接收地址。

二、毕业生档案的管理

1. 学生领取密封盖章的毕业生档案袋后,务必交予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的人事部门,由学生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启封存档。

2. 严禁学生本人私自拆封档案。任何人不得涂改或伪造学生档案材料。




       第六章 办事指南


地址: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东城校区)

网址:/jxjyxy/


地点

部门

工作内容

电话

T教

4-1

院长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

办理学历证明及其他学生相关证明及盖章;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相关事宜。

07732854522

07732810546

T教

4-1

学生管理科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入学教育、学费缴交核查、学生奖惩;毕业生档案工作、班主任工作、学生活动等。

07732854522

07732810546

T教

4-1

教务管理科

教学、考试相关事宜: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材、教室协调、实习鉴定等);考务管理(课程考试、补考、学位英语统考);成绩管理、课程重修、课程免考

07732810546

07732854522

T教

4-1

学籍管理科

学籍管理(学籍注册、休复学、转专业、转点、转学、退学、学生在校证明及相关证明等);学历管理(毕业资格审查、学历证明、毕业证办理等);学位管理

07732854522

07732810546



                  桂林医学院成教学生学费缴费方式

 一、 学费标准:

专升本3000元/年,高升本、专科2600元/年。

二、桂林医学院财务统一收费平台多种缴费方式

(一) 交费网址:http://tysf.glmc.edu.cn/unifee/AlterPay/。

(二) 桂医财务缴费统一平台交费方式:

(1)手机微信公众号支付

第一步:通过手机微信,关注“桂医财务”,公众号:gycw5816。

第二步:在桂林医学院财务公众号“绑定账号”,交费人员绑定学号/工号/身份证和姓名。

第三步:完成账号绑定后,可在“应交款项”中查询个人应交款项,点击收费批次进行交费。

第四步:完成交费后,交费人员可在我的已交款项中查询本人已经完成的交费。

(2)支付宝支付(扫码、账号付)

第一步:登录统一收费平台,选择交费人员角色,输入学号、姓名和密码。

第二步:交费人员点击“应交款项”,选择需要交费的批次,点击“交费”。

第三步:输入交费金额,选择交费方式“支付宝”,点击“提交”。

第四步:界面跳转到支付宝的交费界面,交费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交费,或者登录支付宝账号进行支付。

第五步:交费成功后,可在“已交款项”中,查看已交费的情况。

(3)微信扫码支付

第一步:登录统一收费平台,选择交费人员角色,输入学号、姓名和密码。

第二步:交费人员点击“应交款项”,选择需要交费的批次,点击“交费”。

第三步:输入交费金额,选择交费方式“微信支付”,点击“提交”。

第四步:打开手机微信,扫描电脑上生成的二维码,进行微信支付.

第五步:在手机上完成支付后,可返回界面,在“已交款项”中,查看已交费的情况。

(三)建行缴费

学生可以到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所辖任一对外营业网点缴纳学费, 缴费时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代收费凭证”填写以下资料:交费项目:7313   客户代码:(学号)、姓名:(缴费学生姓名)金额:(大写应缴费数)即可进行缴费。

(四)农行缴费

学生可以到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所辖任一对外营业网点缴纳学费,缴费时向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报出:桂林医学院、业务代码030682、学号、姓名:(缴费学生姓名)金额:(大写应缴费数)即可进行缴费。

三、学费缴纳注意事项:

1、务必按以上缴费方式将学费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不能将学费交给任何个人、教学点。

2、务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缴费,未交足学费或未办理有关迟交缓交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

3、除学费、教材费和学位英语统考费之外,我院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按教育部主管部门规定,学生毕业证照片统一由新华图片社拍摄并上传,拍摄的相关费用由新华图片社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无照片上传费用。如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收取规定之外的“报名费”“考试费”“补考费”“论文指导费”“毕业证书工本费”等费用,均属违规行为,学生可拒绝交纳,并向我院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73-2810546;0773-28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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