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5-24
关于印发《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桂医审〔2021〕1号
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现将《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予以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桂林医学院
2021年5月19日
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公司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依法治校,防范风险,规范和强化内部管理。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推动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权力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学校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根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党委关于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由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审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保障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不直接参与业务部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本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学校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包括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以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并草拟相关制度;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二)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请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内部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审核、观察、监督盘点、访谈、调查、发函询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明材料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并将经过复核的审计报告报请校长审批签发。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等,上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事项结束后,按“谁主审谁立卷”原则,项目主审人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审计项目全部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计划、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整改报告,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等,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应当在内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和结果报告一并列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四十一条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请学校有关领导或单位、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对其审计发现问题予以跟踪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直属附属单位、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学校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2011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