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5-25
桂医审〔2021〕5 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学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不定期进行,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发布: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校园网主页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三)通过校内其它媒体发布;
(四)通过会议形式通报发布;
(五)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五)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结果;
(六)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审计负责人审核可以公告的审计结果;
(二)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审计报告已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个人意见,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学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学校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学校审计结果公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 除审计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