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实验环境,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避免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安全整体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实验室安全应当列入各二级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与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本单位管辖机构内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场所(或基地)的直属单位(如二级学院、科学实验中心、科技处等)。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各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价。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划;
(三)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会同财务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场所的安全风险条件论证;
(六)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风险防范和应急演练;
(七)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八)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九)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以及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全面辨识和精准管控本单位的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报送和警示教育,以及会同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其他科研平台负责人承担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学校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根据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三)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四)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安全档案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从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准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应急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等。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获得学校或本单位的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二)风险评估制度。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新增实验项目进行事前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留存。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增加实验安全评估内容。
(三)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方案。
(四)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危险源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并以此开展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
(五)定期检查制度。按照实验室分类分级规定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验室安全问题现状的定期检查制度,做到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六)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配齐配强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和响应及时。
(七)安全年度报告制度。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强化责任落实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瓶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环境管理等内容。
(一)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二级单位负责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类化学品等)的购置、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做好分类存放等工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管制类化学品的购置必须经二级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公安机关备案,剧毒化学品的购置必须经二级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联合审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后方可在具备剧毒化学品销售资质的公司购置,严禁私自购买使用。实验室不得过量堆放管制类化学品,根据实验室使用的管制类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防护用具。
(二)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本案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各类生化类试剂、微生物、动物衍生物等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批、领用、储存、发放、回收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消杀、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交资质单位销毁处理。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必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加强辐射装置和放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从事涉辐相关工作的实验室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涉辐实验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使用单位需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单位需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五)气瓶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的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配有状态标识牌,应有防止倾倒等保护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供货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配送,确保所提供压力容器的安全,并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规范操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向供货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六)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七)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八)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标明实验室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九)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公共走廊、紧急通道保持畅通。实验室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不得堆放杂物。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等的关闭。
第四章管 理机制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构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制度执行有序到位。
第十五条学校、二级单位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认真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和对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各级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并将培训合格证书报所在二级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与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应急意识,增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负责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实验室不开展超范围的实验活动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等高危物品的安全管控,强化危险品的采购、领用、交接、运送、使用、归还、废物处置等环节的管理;严格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定期盘查;剧毒品等危险品还须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负责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的管控,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如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提示等),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明确每一部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掌握管控动态。
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安全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当在人财物配置等方面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重点风险部位应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二级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学校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细则。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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