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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须知

【来源:暂住人口管理须知 | 发布日期:2021-12-08 】

一、暂住人口应办理哪些证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岁的暂住人口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拟在暂住地暂住3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暂住人口应申报暂住登记。

二、申领暂住证有哪些规定?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申领《暂住证》还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三、雇工单位、个体业主、劳务团体应承担哪些治安责任和义务?

不得雇用、招收无身份证、无暂住证的人员;不得扣押和集中保管暂住人口的身份证和暂住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雇用、招收的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并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四、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哪些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