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大学生努力学习,报效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逐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新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由社会爱心单位和人士捐赠)。
第四条 评选时间、比例、奖励标准:
评选时间:每学年评比一次。
比例、奖励标准:
1.特等奖学金:8名,奖金10000元
2.逐梦奖学金:10名,奖金60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0.5%,奖金3000元
二等奖: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奖金1500元
三等奖: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奖金600元
4.新生奖学金:2名,免第一学年学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复的该学年学费为准)
5.专项奖学金:奖金和奖励名额由学校和爱心捐赠单位或人士商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秀,遵守《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按一学年考核科目(不含任选科目)的总成绩进行评选,学习成绩排名与校园文化建设等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40%(含40%),无补考现象,体育成绩考核达标。
第六条 各奖项评选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及以下各奖项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授予在道德风尚、社会荣誉、社会实践或学业成绩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报、二级学院推荐,通过学校“奖学金评审组”考核、答辩。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校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2.具有优良的综合素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奖励。
3.学科成绩平均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各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三年级及以上要求英语六级42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
(二)逐梦奖学金
逐梦奖学金授予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报、二级学院推荐,通过学校“奖学金评审组”考核、答辩。
1.在各类竞赛(含学科、体育、文艺等)、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赛事中获二等奖(金奖、银奖)及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不含厅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赛事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须是核心成员(排名前二位),或在创新创业中有突出贡献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参照《桂林医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中有关学生学科竞赛A、B类项目)。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按学校科技处认定的期刊目录)发表论文。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 平均分为85分以上(含85分),各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具有一等奖学金的评比资格;
二等奖 平均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各科成绩不低于75分,具有二等奖学金的评比资格;
三等奖 平均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各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具有三等奖学金的评比资格。
体育达标、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优秀”者,方有资格获得一、二等奖学金;体育达标、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良好”者,方有资格获得三等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按英语四(六)级达425分及以上者,学生班干部、团干部,学年内获奖等级、次数的顺序依次优先评选。
(四)新生奖学金
按我校当年录取新生总人数,根据高考总成绩(含有效加分)超过生源省(市、自治区)一本资格线分数,由高低进行综合排名,总共取前2名。
(五)专项奖学金
各方面表现良好,诚实守信,知恩图报,符合捐赠单位或人士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不能参加各奖项的评定:
(一)留级生、补考生、当学期因病缺课超过四周者;
(二)当学年内被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比基本原则:
(一)获特等奖学金者不能与获国家奖学金重复,二者可以选其一。
(二)获逐梦奖学金者不能与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重复,三者可以选其一。获逐梦奖学金者可以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专项奖学金奖金来源于社会爱心单位及人士捐赠,学校按实际收到捐赠款额在当年评比发放。
(四)提倡获奖者参加校内外组织的非计酬公益服务活动,以树立“饮水思源、感恩回报”的观念,培养感恩情怀,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的15天内,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填报“桂林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班级推荐、辅导员签署意见,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五天。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将申报材料汇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全校集中公示五天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加盖桂林医学院公章;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拨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比例允许各二级学院内部统筹调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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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