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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港澳台本专科生管理办法

【来源:国际教育学院 | 作者:国际教育学院 | 编辑:国际教育学院 | 发布日期:2021-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专科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21〕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内地(祖国大陆)其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校接受本专科学历教育,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我校港澳台本专科生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部门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学校港澳台本专科生招生、录取工作;负责港澳台本专科生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建立港澳台学生信息库,统计和上报港澳台硕士生数据。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院系学工办协同做好港澳台本专科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协同做好港澳台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教学计划和教材订购等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处协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负责港澳台本专科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严格招生选拔标准,将招收拥护“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拥护国家和平统一的港澳台硕士生作为首要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热爱祖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的港澳台学生凭有效证件,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或者通过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仅限台湾学生)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成绩达标,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可进入我校学习。

第十一条 报名方式和要求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报名

全国联招报名由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简称“联招办”)负责组织,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方式。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其中3月1日至15日,考生在联招办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3月16日至31日考生到现场进行报名确认。考生在联招办公布的北京、上海、福建、广州、香港、澳门等6个地区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具体报名要求以联招办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为准。

(二)依据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报名

1.考生通过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学生招生信息网,或我校官网发布的招生简章了解招生报名信息,并将指定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我校招生邮箱admission@glmc.edu.cn

2.具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且当年学测成绩在语文、数学、英文考试科目中任意一科达到均标级以上的台湾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第十二条 依据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报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桂林医学院台湾高中毕业生入学申请表》扫描件;

(二)《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申请当年度学测成绩通知单扫描件(含报名序号或准考证号);

(四)获奖证书扫描件;

(五)申请者自我陈述。陈述内容包含申请理由、爱好特长、学习能力、未来规划等方面情况,字数不超过1000字、要求申请者手写;

(六)申请者本人签字或盖签字章的《个人成绩查询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版、影印版均可,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查验、核准其本人的学测成绩等信息;

(七)电子版证件照。

第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者方能参加我校入学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的通知要求自主确定所依据的台湾地区学测考试科目门类、科目数量及相应标级要求,并根据情况增设笔试或面试。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申请者申请资料入学考试成绩综合审查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

(二)未参加入学考试或者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录取标准;

(三)经查实考试有作弊、替考等违规行为;

(四)体检不合格经复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港澳台考生所报考的专业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对港澳台本专科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本专科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港澳台本专科生的培养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对港澳台本专科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本专科生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港澳台本专科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从录取当年开始计算,含因病、创业及其它原因休学、留级期限),本科为8年或10年,高职为6年,具体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应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应当在毕业实习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尚未毕业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港澳台本专科生的培养参照桂林医学院相关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港澳台本专科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学校可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港澳台本专科生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其所需学分可由其他国情类课程替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并适当结合港澳台本专科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其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十五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港澳台本专科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港澳台本专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港澳台本专科生招生录取时确定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港澳台本专科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及学位信息上报。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港澳台本专科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参照《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港澳台本专科生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本专科生应当遵守内地(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本专科生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相关院系学工办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港澳台本专科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学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港澳台本专科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参照我校内地(祖国大陆)本专科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港澳台本专科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和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港澳台本专科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本专科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障政策。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按照与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标准缴费。

在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可自愿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其参加学校的学生组织和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本专科生相关政策,为港澳台本专科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港澳台本专科生参加奖学金评审。

第三十八条 在学期间,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港澳台本专科生,按《桂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桂林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条例(修订)》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有意向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的港澳台本专科生进行就业信息推送和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招聘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开展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并完善本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桂林医学院本专科生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予以调整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桂林医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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