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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桂林医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化专创融合,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指导与服务,依据《桂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遴选管理办法》(桂医教〔2024〕13号)文件精神,学校拟开展校内外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

(一)成功的企业家和社会企业家;

(二)投资、金融、法律、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三)政府、高校、基金会、行业协会、行业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等部门机构与创新创业领域相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四)在慈善公益及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化运作方面经验丰富、成果显著的专业人士;

(五)各类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及服务机构具有丰富创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及政治立场,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

2.高校教师原则上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并具有本科级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情况经申请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3.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4.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创业能力,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助创新创业者,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5.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新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6.已经被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行业协会或地方科技部门聘任为创新创业导师,或已经通过科技部、科技厅及教育部、教育厅备案的创新创业导师,提交相关聘书或荣誉证书等材料,学校将优先聘任。

(二)具有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

1.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是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的业务负责人;

2.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等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3.企事业单位技能型人才具备技师以上技术等级;

4.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5.企业家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社会企业家应自主创办社会企业3年以上,且其创办的企业或社会企业在该地域或该领域拥有一定的行业地位;

6.创业咨询师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7.慈善公益及社会组织机构人士,应该在4A级社会组织从业5年以上,是该地域或该领域的行业领军人士。

三、选聘方式

1.创新创业导师的选聘主要通过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

2.创新创业导师由所在学院推荐,职能部门符合资格的工作人员按业务关系在相关学院申报。

3.申请人填写《桂林医学院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后送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我。申报材料包括:推荐表、汇总表、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证明材料。

4.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各学院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入选的创新创业导师将在学校网站公布,并颁发聘书。

四、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创新创业教育导师推荐或邀请工作。

2.材料提交:以学院为单位提交桂林医学院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附件1)和《桂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导师推荐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于4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208室),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sbq@glmc.edu.cn(邮件标题格式为“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学院名称”)。

联系人:苏老师,联系电话:0773-5360132。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桂林医学院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

附件2:《桂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导师推荐汇总表》

附件3:《桂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遴选管理办法》(桂医教〔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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