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学籍管理科
- 编辑:学籍管理科
- 发布时间:2023-03-01
桂医教〔2022〕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规范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7号)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试行)》(桂学位〔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授权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工作,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审核范围:我校2019年至2022年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至2022年8月31日之后才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2022年以后申报并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
第三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的本科专业,须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有关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附件1)。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具体实施,专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自主审核结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我校2019年至2022年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拟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自主审核工作;2022年以后申报并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由所在二级学院(系)于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10月底前向教务处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自主评审申请,并提交专业院系《自评报告》、《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附件2)、支撑材料(有关专业建设、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教学条件、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材料)。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申请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评议。每个专业的专家评议小组拟设成员3-5人,由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评议组专家应客观公正,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丰富的评审经验。
第七条 专家评议组根据审核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进行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2/3票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评审程序如下:
(一)审阅申请专业院系《自评报告》或听取专业负责人汇报;
(二)专家评议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教学条件、质量保障等方面;
(三)在认真评阅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教务处将评审通过的专业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列入学校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上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质量监管
第九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属二级学院(系)应组织相关人员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评审纪律的二级学院(系),取消其当年相应专业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自主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学校将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教学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进行限期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整改结束后,该专业需按程序重新申请授权自主审核。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新增专业获批至首届学生毕业之前,二级学院(系)应对新增专业每年进行年度检查,通过学院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将加强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应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依法依规对学校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如需恢复招生,则需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自主审核。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同意调整学位授予门类的专业,调整学位授予门类须按照新增专业的要求重新开展自主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
2.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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