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中国共产党桂林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5-21
关于成立中国共产党桂林医学院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通知
桂医党〔2021〕11号
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学校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汇聚审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桂林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张志勇
副主任:王赣华 陈 旭 辛 懋 马献力 谢忠文
李清华 周国增
委 员:彭 靖 李寿芬 陈 东 陈宜高 崔俊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陈东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陈 东
副主任:唐小平
成 员:陈润华 刘敏容 李倩茹 王 芸 张 欣
黄晓云 罗 芾 刘 凯
附件:
1.中共桂林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中共桂林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中共桂林医学院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
中国共产党桂林医学院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精神,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桂林医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直接受学校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副职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办、纪委、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有关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事项,以及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以及重要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研究审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四)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五)审议决策其他审计工作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并报其批准确定。
第八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主任批准确定。
第九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根据主要职责议定事项,如有特别重大事项,需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初审后,由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执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三条 与会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共产党桂林医学院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桂林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为规范桂林医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处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桂林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共桂林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处,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学校审计人员和直属医院(单位)审计负责人组成。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组织研究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组织研究全校内部审计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审计规范性文件、制度和措施的建设。
第四条 提出年度审计计划,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事项。
第五条 落实加强对直属附属医院、校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重大项目、重大资金的监督要求,加大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重大项目的监督力度。
第六条 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研究处理有关单位、部门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承担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条 加强与自治区教育厅、审计厅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
三、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和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研究内部审计工作有关问题,推动相关工作部署落实。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直各单位各部门审计工作专题会议。内容涉及重要事项的,应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三条 召开的审计工作会议议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行政和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安排部署,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拟定。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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