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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5-25

桂医审〔2021〕7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手段和调查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审计调查活动,旨在从制度和管理角度分析研究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活动服务。

第三条 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围绕学校主要经济活动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学校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事项;

(二)学校所属各单位及跨校内各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

(三)内部管理和运行有效性等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事项;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四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单独确定,也可以结合其他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列入计划管理。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学校审计处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实施的审计调查除外。

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审计措施及审计工作要求等。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调查方案内容可以体现在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中。

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审计调查3日前,向被审计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结合项目审计的除外。

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

结合项目审计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 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采取审计方法及其他调查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如检查、调查、询问、重新计算或操作、分析及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书。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承诺书作为调查证明材料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涉及财务收支问题或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调查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出审计调查结论,真实、完整、及时地编制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可将审计调查结果与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一并汇总,也可以单独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和审定后,审计调查组上报审计处决定是否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意见。如需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的,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十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遇有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如发现被调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向学校提出有关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公告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公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审计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与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归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对结合项目审计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不单独归档,相关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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