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关于加强直属附属医院审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6-07
桂医审〔2021〕10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审计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和《关于成立中国共产党桂林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通知》(桂医党〔2021〕11号 )、《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桂医审〔2021〕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组织开展对直属附属医院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加强对直属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推广和专业培训、以审代训等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三)听取直属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推动并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对直属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检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直属附属医院应当将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置等资料,每年年底按照规定时间报备。
第四条 学校组织开展对直属附属医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的监督制度。报备时间为每年12月25日前。
第六条 凡是单项预算金额达到500 万元的重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与重大修缮项目、资产的购置与处置等),以及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款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备。
(一)各直属附属医院将本单位当年实施并且单项金额达到500 万元的重大项目的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金额、经费来源、审批情况、立项论证情况、招标采购、合同协议、项目实施或建设情况等)及其资料进行报备。
(二)各直属附属医院将本单位下年计划实施的单项预算金额达到500 万元的重大项目进行报备。
(三)各直属附属医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及重大项目审计(含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交报备。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直属附属医院报送的本年度已实施和下年度计划实施的重大项目等备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并确定抽检抽审的项目,对直属附属医院实施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事项归属,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支付审计项目所发生的委托外部审计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校其他直属单位、公司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