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定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5-25
桂医审〔2021〕 9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审计人员的执业从业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审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我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等行为规范。
第三条 我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审计职业准则,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廉洁从审,恪守独立、客观、正直、勤勉原则,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审计职业技能。
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以人为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努力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
(三)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四)坚持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审计工作的创新性发展;
(五)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七)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八)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勇于奉献;
(九)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触犯刑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