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做到实物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定期核查制度,具体要求以下: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全校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条 以季度为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与财务处会计科,对该季度内发生增减变动的固定资产情况开展对账工作。
第三条 在每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的15号前完成,必要时按月份开展对账工作,在下一个月的15号前完成。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打印增减变动的固定资产实物账信息表,财务处负责打印固定资产账务明细表,表格一式两份,进行对应的核查,在各自的表格上,分别确认登记核查结论,由经办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签字后各自交换表格一份,留底备查。因特殊情况发现账账有出入的,逐项核查,备注说明情况。
第五条 年度终了后,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总账及各类别资产账的年度对账工作,并对年度核查结论进行确认和登记,经办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各一式两份,交换留底备查。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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