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做好我校政府采购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与监督,不断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自治区、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应遵循集体议事原则。
第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除外),适用于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关于论证方式。凡学校财务部门下达有年度预算经费使用任务的单位,为合理安排和使用预算,应组织召开经费使用项目集中论证。对于预算外项目或来源于预算内经费但未纳入集中论证的项目,则组织单项论证。如项目特殊,宜单项论证的,组织单项论证。
关于论证内容。对方案、品牌、参数、规格、型号、数量、经费预算、可行性及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如采购项目特殊,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召开论证会时一并商议。牵头组织单位就会商形成的意见、建议和结论等,整理书面纪要,各参会人员签字。并由牵头组织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总会计师核准、报告校长同意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入采购流程。
关于论证会的牵头组织单位。在确定有预算经费来源的前提下,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初审同意后,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并主持召开项目论证会。
关于论证会的参会单位。相关职能处室及项目具体使用部门参会,其中财务处、国资处为必须参会单位。
第六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呈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及审计处等部门会审。
第七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合同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呈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审计处等部门会审。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如项目在履约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变动合同中的供货内容、数量、品牌、支付方式以及支付额度等,涉及合同单价或金额发生变动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具体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等部门会商通过后,经归口管理部门请示相关校领导同意等程序后,方可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增减变动幅度仅允许在合同总额的10%以内。如为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程序及要求按基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如项目因专业强或技术复杂等原因,应邀请校外专家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条 涉及合同条款等重要内容,可向学校法律顾问咨询相关意见。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议事会议原则上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负责人不能召集的,可委托部门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为部门负责人或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科级及以上干部,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参会部门还可安排熟悉项目情况的工作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相关会议材料(非涉密)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讨论准备。需进行表决的议事内容,参会人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则暂缓表决。召集部门应将议事结论、建议及议事过程等情况,简要如实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涉及需推荐参与竞标单位、邀请竞标单位、单一来源供应商或推荐采购货物品牌型号等,使用部门应递交书面申请,列明推荐理由,加盖部门公章,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书面材料随同项目采购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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