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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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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三助岗位、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导师、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研究生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规定报到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报到时,各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因患病或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经导师、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分数,即为成绩合格,可获得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一律按照重修处理,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并备注重修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需有本校医务室证明),缓考申请经导师、授课教研室签字、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缓考,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次组织的该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登记。

第十五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采取研究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定期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校审核同意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创新创业。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应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按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给予认定。

第三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办理请假手续,应填写《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周以内经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核,报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备案;一周以上,四周以内,经导师同意,辅导员审核,由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四周以上须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请假审批表原件由批假部门存档,复印件由研究生本人留存,请假期满后向准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如擅自缺席和离岗,不履行请假手续,按《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按《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当遵守《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对有失信行为、违背学术诚信的研究生,按《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桂林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要到外单位进行科研、专业实践,或到他校学习、交流,或参加国内、国际合作培养的,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相关规定详见《桂林医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到外单位进行科研、临床实践的暂行管理规定》。期满要及时返校,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除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研究生不允许跨一级学科和学位类别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研究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因学科专业调整、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导师变动及其他特殊原因,原专业无法安排导师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可申请转为相同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多允许申请转专业一次,且应至少在毕业前一年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科、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完成。研究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新的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导师调离、病故、离开学校,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可提出转导师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的导师、学科、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按《桂林医学院学生转学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年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按半年或一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研究生因创业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二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周内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如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应于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持本校指定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复学研究生视具体情况可返回原年级学习或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退学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交,经导师、二级学院签字同意,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呈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形成正式退学处理文件。

对达到退学条件的研究生,如本人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二级学院和相关班级辅导员负责收集联系告知等情况形成汇报材料,经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呈报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10日视同送达),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学籍。

第三十七条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已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已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依据《桂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学制为3年,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尚未毕业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关于 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但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学习内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后三年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可申请授予学位,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补考、重修、申请毕业及学位等事项,不换发毕业证书。

对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习满一年且成绩合格者,可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理由须合理、充分,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有权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自身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开展。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三助岗位”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三助岗位”工作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桂林医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校定期对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程序和公示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可以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详见《桂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研究生申诉时,应当听取研究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研究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 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桂医研教[2017]12号)同时废止。

(数据更新至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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