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培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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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的重要途径,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核心部分,为建立系统、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规范研究生课程及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学位授权点应成立院级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课程设置,成员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学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各学院(部、系)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实体,负责本单位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工作,安排落实有关教研室及任课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设置应遵循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紧跟学科发展现状,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设置及安排,不断优化和完善课程体系建设。研究生课程设置应着眼于现代社会对硕士尖端人才的要求,培养适合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应区别和衔接本科教学,各学位授权点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推进在更广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课程从目标定位、课程内容、教学设计、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分类教学。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公共必修课是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设的思想政治、人文素养、外语、论文写作等基础类课程。专业必修课为针对本学科或研究方向设置的基础理论、科研方法、实验方法、专业技能类,学科或研究方向理论与实践进展类课程。选修课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提高道德情操,开展的通识教育课程。
第六条分类开展研究生教学,充分体现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型研究生的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科研方法、实验方法、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重点在于学术理论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专业技术、实践教学、案例讨论课程的开设,符合其行业领域要求,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综合性。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杜绝因人设课。支持全英文授课、双语教学、案例教学、课程思政、行业前沿讲座等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鼓励各学院(部、系)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开设应用型课程。
第三章 开课管理
第八条每门研究生课程需有1名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必须为副高及以上职称。课程负责人应根据每学期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组织编写教学大纲。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的授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必须充分认识课程教学对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应对研究生教学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学科发展新变化而新开设的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课。除短学期聘请校外专家开设的课程外,凡未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列入新开课管理范围。相关规定详见《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课程新开课管理及定期审查已开设课程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分计算:理论课18学时为1个学分,实验课36个学时为1个学分。原则上一门课不超过3个学分。
第十二条 每门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本课程任务和目的、教学内容和要求、教学环节的设计、总学时以及课时的分配、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并对教材的选用、主要参考书目以及学习资源提出建议。教学大纲应由课程负责人牵头,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学组进行编写,经教研室讨论、学院(部、系)组织学科专家审核,由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教学大纲确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分配、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安排部分公共必修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各学院(部、系)负责安排其承担的课程。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对纳入课程体系建设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要求各学科在现有培养方案执行三学年后开展周期性评估。评估合格的可继续开设,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开课。评估工作由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学院负责课程体系结构设置、教学检查和公共课程的管理,开课单位负责课程建设、课程教学组织与检查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七条 对于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等推荐教材的课程,原则上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无推荐教材的课程,鼓励教学单位编写适合研究生学习的教材进行授课。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鼓励授课教师采用多种教学形式,如网络授课、研讨、实地调查指导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学活动。可以安排部分自学内容进行灵活教学,但自学学时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院在上一学期期末向有关学院(部、系)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有关学院(部、系)必须要求开课教研室及任课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要及时写好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执教期间,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在授课中使用手机,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找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若授课教师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课程的,至少提前三天填写调、停课申请表(见附件1),由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备案后方可调、停课。调、停课后必须及时安排时间由开课学院通知研究生进行补课。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一定程度教学负面影响的,则为教学事故。对发生教学差错或者事故者,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能改选,需改选的同学于开课一周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申请(见附件2),经批准方可改选。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做好研究生的考勤工作。研究生课程学习采取不定期考勤制度,一般具2个学分的课程不定期点名不少于3 次,具3个学分的课程不定期点名不少于4次,其中未经准假缺勤一次者,该课程平时成绩扣5分;未经准假缺勤三次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续假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按照《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部、系)应要求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对所开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体会、今后改进设想、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课程教学总结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经教研室(科室)主任审阅后保存,供研究生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检查、调阅。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公共课程的考核由研究生学院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承担的课程的考核由各二级学院或教学单位负责安排,各教研室根据本规定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具体实施。二级学院主管或教学单位领导要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研究落实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和安排,布置有关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应经常开展学生考核诚信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
第二十七条所有课程,包括考试和考查课程,由各有关二级学院/教学单位自行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笔试可以开卷、闭卷和开闭卷并用。研究生课程的笔试必须采用统一答卷纸格式。考查方式有撰写文献综述、实验报告、读书报告等。研究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情节,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因病者须执本校医务室证明)经二级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缓考。缓考的研究生重新参加考试时,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将要求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的书面申请交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未办理相关缓考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成绩按“0”分记。
第三十条考试命题
(一)各教研室考试前要认真做好考试设计,包括制定考试目标、确定考试内容和范围、拟定标准和选择考试方法,做出具体考核方案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待查。
(二)考试命题应根据各教研室制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重点检测研究生对所学学科领域新进展新理念的掌握情况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题型不宜陈旧,记忆性题型不宜太多。
(三)命题教师所命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严格审核并签字确认,二级学院批准盖章留档备查。参加命题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均应严格保密,凡有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试题泄漏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每门课程必须命题两套,作为考试卷和备用卷。A、B两份试卷在试题难度、试题份量上要相当,题型要类似。A、B两份试卷试题的重复率不能超过总题量的10%。试题须确实能考核研究生的真实水平,且成绩上能拉开档次。
第三十一条确定具体考试日期后,教学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的学位点及培养单位。确定的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教学单位负责协调安排考场,考场设置须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未进行选课而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考试。有特殊原因,如病假、丧假、事假等,可凭准假报告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在课程考试1周前提交。未参加考试且未按期提交缓考申请者,按缺考处理,成绩按“0”分记。
第三十四条考试前1周,课程负责教研室需准备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含重修学生名单,进行人数统计,并制作考生签到表,考试完成后教研室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课程考试监考工作均由教研室安排。少于100 名考生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员;超过100名考生的考场,安排3-4名监考员。监考人员为本校教师。如教研室监考人员不足,原则上由所在二级学院内部协调解决。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专人进行巡考。
第三十六条考试前各教研室应召开监考人员会议,发放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和名单,布置监考任务,重申监考职责和考场纪律。同时给每个考场发《桂林医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4)1份,考试结束由监考人员填写。巡考人员填写《桂林医学院考场巡视记录表》(附件5)。
第三十七条试卷按考场人数袋装密封,由各教研室严密保管,考试前30分钟发给监考人员,考试前15分钟在考场面对学生开封,开考前5分钟发试卷。凡私自提前拆封密封的试卷、有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泄漏试题者,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考试纪律
(一)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成绩按“0”分记。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可带上必要的文具等,草稿纸由监考人员发放,严禁自带纸张。考试中禁止互相借用文具。书籍、笔记本、资料等一律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允许使用的计算器除外)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并置于关机状态。
(三)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并将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不得交换座位及试卷。
(四)学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及答题纸、答题卡上正确填写或填涂专业、年级、班组、姓名、学号、试卷类别等信息,不写姓名、学号、试卷类别的试卷作废。发现试卷缺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报告,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五)考生在考试期间要保持安静,不得随便走动或离开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未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或向考场内打手势等。
(六)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提前交卷者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全体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七)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情节轻重按照桂林医学院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论文等)应指定专人专柜保存,试卷在研究生离校后应至少保存3年,试卷由各教研室保存。
第五章成绩管理
第四十条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考核答卷,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客观真实。研究生课程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对拉不开成绩差距的课程,应对考试试卷、判卷评分等进行抽查评估。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后的二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登记表报研究生学院并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按最后考核成绩,也可按平时测验、作业成绩和考核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所学课程成绩可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查询。导师应及时了解研究生学习情况。对成绩有异议的研究生,公布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申请成绩复核。开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入学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可以申请免修公共必修课《英语》中的基础英语,成绩按“80”分计。
第四十四条课程成绩的及格标准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凡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申请重修的研究生,必须于每个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至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重修手续,纳入相应的班级学习与考试。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学院(部、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学科专业培养方案;2.主要教学用书及资料;3.研究生开课计划、课程表;4.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5.课程试题样卷;6.研究生成绩登记表;7.课程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8.教学检查材料、听课记录及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结果;9.课程相关课件与多媒体资料;10.实验课程建设相关材料与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教学档案由各学院(部、系)负责收集。研究生学院根据归档要求对部分教学档案进行统一归档,保存于学校档案室。其他教学档案由各学院(部、系)保存。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院研字〔2014〕17号《桂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总则》同时废止。
附件:1.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停课申请表
2.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课程选课调整申请表
3.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考试考场纪律规则
4.桂林医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研究生适用)
5.桂林医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研究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