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培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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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开拓研究生学术视野,提升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和科学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术讲座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规范研究生学术讲座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适用对象为我校全体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学术讲座的范畴包括:
(一)学校、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二级学院、教研室、科室主办的各类学术讲座和人文素质综合讲座;
(二)参加国内省级以上学会举办的或国际重要学术会议;
(三)个人完成的学术报告:指研究生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完成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等)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学分,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必须达到培养方案中学术讲座总学分要求。研究生听取一次学术讲座或完成一次个人学术报告,记学分0.1学分/次。
第五条 讲座学分认可和审核
(一)学校、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二级学院、教研室、科室,以及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术讲座和人文素质综合讲座:应填写完成《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申请资格认定表》(附件1),提交研究生学院培养科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领取《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讲座学分认定卡》,由组织讲座的部门负责发放,研究生可凭卡登记学分。
(二)参加国际性、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经导师同意,提供相关参会材料报所在学院或培养单位审核后,上交研究生学院备案,领取《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讲座学分认定卡》,凭卡认定学分。研究生参加国内外会议并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或论文壁报展示,可在原基础上翻倍给予登记学分。
(三)研究生入学时研究生学院发予学术讲座学分登记卡,学生保管并随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各学位点和培养单位应将主办的学术讲座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材料(如讲座通知、签到表、图片等)和研究生提交的个人学术报告材料进行留存。
第七条 处理办法
(一)研究生入学后至毕业答辩前学术讲座总学分未到规定要求者,延迟答辩。
(二)凡有讲座通过代盖章、同一时间段记取两场及以上讲座学分、学术讲座学分登记卡造假等不端行为记取学分者,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凡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评优、评奖。
第八条 该规定从红头文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院研字〔2011〕23号《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申请资格认定表
2.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分认定申请表
- 附件【《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管理规定》附件1-2.doc】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