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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准则》的通知(桂医研教〔2021〕32 号)
  • 作者:yjsxy
  • 编辑:无
  • 发布时间:2021-07-16

各学位授权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桂林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准则》于 2021 年 7 月 9 日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医学院

                             2021年7月14日


桂林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准则 (2021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批准公布的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 学位,申请人只能申请本学科硕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有关医学研究伦理、生物安全等法律法规者。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舞弊、 作伪情形者。

(三)在国家级考试中作弊受处分者。

(四)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五)因违纪受到处分且未撤销者。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相关学院负责人有关人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消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 题和其他事项;

(四)审批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和资格;

(五)参与学科、学位点建设的论证工作;

(六)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事宜和主要政策制定、论证和决策工作。

第六条 根据我校学位授予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医院等)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原则上应有副教授以上 或相当职称,由各培养单位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定本学科专业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

(二)提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三)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四) 处理本学科有关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导师学术水平遴选标准和资格复审标准,且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相应的遴选标准和资格复审标准;

(六)提出本学科研究生导师拟增列名单和通过资格复审的 建议名单;

(七)参与本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事宜和重要政 策的论证工作;

(八)负责本学科的学位授权点建设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位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需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到会,并经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第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实践或临床实践,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 授予标准。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要有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所研究的课题必须对发展国民经济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硕士学位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实验的结果经得起考究,内容要符合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价 值观。

第十三条 应能较好地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科研方法和技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需加附注。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按照《桂林医学院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规定的基 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五章 学位评议与授予

第十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和论文完成情况、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 决定,整理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后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行文公布,学位评议与授予的相关材料由学校组织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论文等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时,或在上级教育部门抽检中被确定学位论文不合格时,在相关专家 意见的基础上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九条 本工作准则自 2021 级硕士研究生起执行。本工作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