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研究生学院
- 编辑:研究生学院
- 发布时间:2021-12-08
桂医研教[202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水平和利用成效,全面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我校与合作单位经友好协商共同建立的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能力和职业资质胜任能力提供实习实践平台和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立、分级管理、合作共赢、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名称为“桂林医学院-‘共建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六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业务、科研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还要求具备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资质,并且不受跨区域限制。
(二)有一定数量的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长期稳定为培养研究生提供科研合作项目并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和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同时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加实践研究;
第七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立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论证报告: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向研究生学院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等;
(二)实地考察:由相关学院组织人员到拟建设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由相关学院填写《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交至研究生学院审批;
(三)签订协议:由相关学院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合作协议,经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挂牌。
第八条 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三章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
第九条 各基地须成立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培养方案、专业实践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基地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基地依托单位指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基地工作小组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基地须组建导师团队。导师团队由基地的校方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导师可以来自不同的学科领域,每个学科领域至少包含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基地的合作导师。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合作导师分为校外研究生导师和行业导师,校外研究生导师根据《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导师遴选及导师资格管理规定》遴选,行业导师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推荐并开展必要的培训。校外研究生导师可担任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对研究生论文进行指导,行业导师担任专业实践教学任务;培训合格分别颁发《桂林医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聘书》或《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行业导师聘书》。
(二)校内导师由学院选派,除选派研究生导师外,还需选派青年教师参与导师团队,具体负责参加专业实践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评估
第十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评估对象为所有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评估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学院在考核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负责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组织评估小组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展开实地考察、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按照研究生学院评估工作安排,组织本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开展自我评估工作;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评估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自评估意见的签署;承担本单位的评估检查工作,配合研究生学院评估小组做好对本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评估工作;负责本单位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评估内容包括:生活学习条件、项目合作及导师配备情况等基本条件;研究生培养单位关于联合培养基地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建设投入以及管理运行机制;进入基地研究生基本情况、参与项目情况、实践方案制定、实践课程的设置以及实践考核情况等;参与项目的完成情况、发表论文及专著情况、知识产权获得情况等,基地建设中的特色及创新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自我评估。综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自我评估每年进行一次,由培养单位组织。自我评估每年11月进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应按指标体系打分并撰写评估报告提交研究生学院。
第十五条 综合评估分为工作准备、自我评估、单位审核、研究生学院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六条 工作准备阶段,由研究生学院下发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自我评估阶段,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评估报告,按评估指标体系打分。
第十八条 单位审核阶段,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责任单位,对参评的自评估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后上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组织对参加评估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依照自评估报告开展实地考察,听取基地负责人的专题汇报,出具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自我评估及综合评估结果由专家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自我评估不达标的,要求进行整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该联合培养基地资格。
第五章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地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相关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相关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落实和保障研究生开展实践研究活动期间必要的生活、学习、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基金或进行适当投资,推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派出的相关管理人员和研究生提供适当生活补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采用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模式,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基地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将纳入研究生教学质量建设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经费使用范围:
(一)联合培养基地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二)设备购置及维护、实验耗材、书籍资料采购费;
(三)邮电费、论文发表、文献检索费、打印装订费;
(四)带教费、专家咨询费,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级及学校所拨各项联合培养基地经费,由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桂林医学院
2021年6月22日